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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1      信息来源:政府办

为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专利质量,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王丽

联系电话:37641175

电子邮箱:48380424@qq.com

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1日

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发明创造,提升专利质量,加快专利成果转化,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专利与经济的深度融合,根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经费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助类型、标准及条件

第五条专利授权资助采取后补助的方式,经审查合格,一次性给予相应资助。

第六条最高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

1、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职务发明),每件资助2500元;中国(含港澳台)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500元。

2、中国(含港澳台)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

3、中国(含港澳台)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00元。

(二)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资助: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职务

非职务

发明

15000元

6000元

实用新型(类似)

8000元

3000元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

4000元

1500元

(三)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1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四)同一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申请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五)同一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资助,全年度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六)同一专利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第七条资助对象和条件:

(一)注册地在彭山区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彭山区户籍的个人或持有彭山区居住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非本区居民、就读于彭山区内的院(学)校学生(专利授权日在在校就读期内)。

(二)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是第一专利权人。

(三)专利申请授权登记地点在眉山市彭山区内。

(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五)专利资助申请应自收到专利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六)资助对象不含眉山市彭山区青龙街道、锦江镇辖区的企事业单位、个人。

(七)如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机构需具备专利代理资质。

第八条申报资料

(一)《眉山市彭山区专利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涉外授权专利还应提供专利证书中文译本。

(三)企事业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登记证书等;企业提供缴税凭证(税款所属期包含近六个月内任一月即可),事业单位和社团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或其他相关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五)个人专利申请补助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外地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证或就读学校证明等。

(六)委托办理《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七)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的相关票据。

(八)专利权人的开户许可证(单位)或银行卡(个人)复印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每个页面企事业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字加盖手印)按顺序一式一份以A4纸张尺寸装订成册,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备核查。

第三章资助流程

第九条专利资助申请常年受理,一年集中审批、兑现两次,每年以11月30日为时间节点,在此之前提交的列入本年度资助,之后提交的列入下一年度资助。

第十条提交申请。申请人将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根据通知按时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审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定,确定资助名单。

第十三条审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对确定的资助名单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对外公示。经审批批准确定的资助名单,集中在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授权专利给予资助,对有异议的授权专利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资助。

第十五条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共同对资助资金进行监管,并按照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向申请资助的单位及个人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申请知识产权资助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或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和核实,对已领取的资助资金全额追回,并对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对公示的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自项目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交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提供联系方式,逾期不予受理。

资助标准,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八条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异议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有配合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义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异议双方。

第五章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眉山市彭山区科学技术局2015年印发的《眉山市彭山区科技局专利资助办法》(眉彭科〔2015〕16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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